海保人寿互联网悦享生活重大疾病保险
海保人寿互联网悦享生活重大疾病保险 共8 项保障责任
1 、55种轻症疾病保险金 :30%基本保额
等待期180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合同约定的55种轻症中的一种或多种,赔付30%基本保额,每种轻症赔1次,累计赔3次。
2 、恶性肿瘤—重度III期/IV期额外保险金(可选) :按合同约定赔付
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重度III期或IV期,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照本合同约定的25%/50%基本保额乘给付恶性肿瘤—重度III期/IV期额外保险金。
3 、25种中症疾病保险金 :50%基本保额
等待期180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合同约定的25种中症中的一种或多种,赔付50%基本保额,每种中症赔1次,累计赔付3次。
4 、轻中症疾病持续保险金 :轻中症保障持续
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90天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与该重大疾病非同组的轻症/中症疾病,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50%给付轻/中症疾病持续保险金。对于每种轻/中症疾病,给付的轻/中症疾病持续保险金和轻/中症疾病保险金合计给付的次数累计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的轻/中症疾病持续保险金和轻/中症疾病保险金合计给付的次数累计以三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中症疾病,仅按一种轻/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持续保险金。
5 、身故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照以下身故保险金数额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1)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2)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若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6 、ICU住院津贴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入住ICU病房治疗,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0.08%每日给付ICU住院津贴保险金。ICU住院津贴保险金=0.08%×基本保险金额×ICU住院天数在每个保单年度内,给付ICU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ICU住院天数达到60日时,本项责任在该保单年度内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给付ICU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ICU住院天数达到180日时,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7 、中/轻症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费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8 、11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基本保额
海保人寿互联网悦享生活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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